2008年7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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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员 注 册
泰州市网上竞价协议
甲方: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泰州市网上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管理泰州市网上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鉴于乙方经甲方初步审查符合《办法》的规定,即将取得会员资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同意将其交由甲方管理的资料全部输入供应商数据库及商品价格数据库,在泰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甲方负责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发布采购信息,按《办法》规定进行评标、定标,并发布中标公告。
第三条 乙方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网员资格并提供相关材料和5000元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审查合格取得网上会员资格。
第四条 乙方保证在申请网员资格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
第五条 乙方在取得网员资格时,甲方授予其用户名、密码、密钥(按成本价收取相应费用),乙方应妥善保管其户名、密码、密钥并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被他人盗用,其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申请退出网上采购时,在甲方同意其退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无息)。
第七条 在网上采购过程中,甲方计算机网络系统如遇病毒破坏或发生其他故障导致采购不能正常进行,乙方同意甲方重新招标,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中标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到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单位签订《泰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联系供货或服务事宜,否则,甲方有权另行组织采购,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泰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价等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或服务。
第十条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其网员资格:
1、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政府采购会员资格的;
2、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它供应商的;
4、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履约的;
5、 向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采购单位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7、传播病毒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
8、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他人投标资料或其他信息的;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的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乙方被采购人投诉或举报提供的货物(含配件)为假冒伪劣商品或水货的,经查实后,首先责令其更换合格产品,同时扣除50-100%的网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该商品的检测费用,暂停参加3-6个月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内受到三次有效投诉的,暂停一至两年。
2、乙方售后服务态度不好、中标合同签订后,不按合同约定送货、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有关条款,受到用户有效投诉一次的,甲方将对其警告并督促其纠正;受到用户有效投诉两次的,甲方扣除其10%履约保证金;受到用户三次(含)有效投诉的,扣除其20%履约保证金,并暂停三个月以上政府采购活动。
3、乙方中标后,不按网员协议及采购合同供货的,按最终供应商的供货价1%没收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标后,未经采购中心书面同意私自与采购人协商更换品牌、型号、规格的,扣除50%保证金,暂停3-6个月政府采购活动;如更换后的产品价格低于原货物的,采购中心还将要求退回差价。
5、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供应商,除按本协议处理外,还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6、受到有效投诉的供应商将列入不良记录,在以后的投标活动中该单位的信誉分给予扣减。
在乙方未补交被扣除的保证金之前,甲方暂停其参与网上政府采购资格,待乙方补齐保证金后再予恢复,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网上公布乙方违约行为其处罚结果。
第十二条 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退出网上采购或被取消会员资格时止。
甲方: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2号
地址:
负责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225300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中信新区分理处
开户银行
账号:0182600000795
账号:
签约日期: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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